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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书面讲座之七——党员干部要洁身自好,不搞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3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
曹毅,现年52岁,山东临沂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曾担任甘肃省永昌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7年被任命为金昌市林业局局长。
担任林业局局长期间,在金昌市林业局金水湖建设工程及金昌市绿色长廊工程中,曹毅采取虚假列支人员工资、工程款和报销假发票等手段,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在单位私设小金库,用于办公、招待等费用的开支;报销自己及其亲属在青岛等城市的旅游费用、报销子女购买手机款及其儿子的手术费;将公共财物两台笔记本电脑带回家中使用。经纪检监察部门核查,该小金库中资金达358225.5元,其中曹毅报销应该由个人承担的费用6万余元。
曹毅因涉嫌利用虚假手段套取资金在单位私设“小金库”,并用公款为亲属报销旅游费、为儿子报销手术费等违规违纪问题,被免去林业局局长职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解析】
中共中央2010年1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禁止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中纪委2010年1月颁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本案中的曹毅,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假名义骗取国家项目资金,在单位私设“小金库”以谋取私利;二是违规为自己和亲属报销该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助长了不正之风,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本案警示我们,党员干部一定要提高自身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以曹毅案为戒,切勿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丧失党员干部的人格、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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