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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书面讲座之二——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要被问责

来源:纪检监察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1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
1、2003年非典期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等上千名官员因对非典防控处理不当被问责。
2、2008年,在轰动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因对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监管缺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和石家庄市市长冀纯堂等大批干部在处理奶粉事件中严重失职、应对不力而被免职。
3、2008年赴任山西省省长的孟学农,因处理矿难事件不力而“霉开二度”,再次被问责。
4、2009年,上海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楼体倒塌事件中,梅陇镇原镇长助理阙敬德等人因涉嫌失职、滥用职权被追究责任。
 
【解析】
问责是责任追究的一种形式。施行问责制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近年来行政问责制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问责制的法律、政策规定和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特别是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将问责推向制度化与规范化。被问责对象也由过去的行政领导扩大至党政领导,党组织领导首次被列入问责范围。
根据《暂行规定》,以下七种情形将被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被问责人员将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五种形式的问责追究。
应当注意,《暂行规定》的问责方式是一种政治问责,如被问责行为需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也可同时适用党纪、政纪等其他多种形式的处分。
我院作为上海市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如果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以上七种情形的,将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受到上述五种形式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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