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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书面讲座之五——党员领导干部要牢记使命,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准侧》

来源:纪检监察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1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
蔡志强,男,1964年5月出生,研究生文化。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11月起先后任市人事局办公室副主任、代主任等职务,2005年2月起先后任普陀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九届市委委员。2009年3月被免去普陀区区委副书记、常委、区长职务,6月被免去市委委员职务,12月被市纪委移送市检察院依法查处。
蔡志强在1999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30多次收受多家民营企业负责人、房地产开发商送的人民币、欧元、澳元现金以及小汽车等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280多万元。其中,蔡志强为本市某置业公司董事长张某一家4人解决户籍迁入上海,以及帮助该公司以优惠价格获得普陀区某商务区面积为1.1万平米在建工程,先后收受张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9万元;为本市某集团公司向区政府申请数千万元税款补贴和获得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资格等提供帮助,在向该集团下属房产公司购买别墅时,收受集团负责人王某送的现金100万元,并以“出国零用”和“房屋装修”名义,收受王某送给的现金1万澳元、人民币7万元;为本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大产权证分割为小产权向有关部门打招呼,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唐某送给的现金5万欧元;为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普陀区某地块烂尾楼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在澳大利亚赌场送给的价值5万澳元的筹码,兑换成现金带回国。王某、唐某和高某等为感谢蔡的帮助,还多次约蔡“打牌”,并以“活动费”名义,先后分别送给蔡现金人民币计20余万元。蔡志强还为本市某人才服务中心享受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提供帮助,收受该中心负责人吴某送给的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的帕萨特小汽车一辆,并将车过户到其妻子名下。此外,蔡志强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在平时公务活动和与私营企业主交往中,蔡志强多次收受他人送的高档手表、各种字画等贵重礼品,还利用出国考察、过年过节和与私营企业老板打麻将,收受他人送给的“小费”、“红包”和所谓的“活动费”,特别是在他担任普陀区副区长、区长期间,先后与私营企业主进行赌博活动达数十次之多。
 
【解析】
蔡志强作为一名局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纪国法,严重违纪违法,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五条有关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规定和最近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的第一条、第二条中的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因其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2010年2月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指控蔡志强,指出其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多家公司或个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84万余元。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其中,“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详细规定了从政行为八个方面的“禁止”和五十二种“不准”的行为。而蔡志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就涉及到八个“禁止”中的“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和“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等。
蔡志强从一个受党多年培养、具有较高学历、比较年轻就走上正局级领导岗位的干部堕落成为一个腐败分子,最根本原因是他背弃了自己入党时的誓言,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人生价值观发生扭曲,工作和奋斗的动机发生严重异化。以致党组织的教育和党纪和法律的约束被抛之脑后,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自己私利的工具,私欲极度膨胀。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蔡志强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以此为鉴,警钟长鸣。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必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树立良好从政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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