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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书面讲座之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要追究违纪违法责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3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
 
2009年9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对7名评标专家收受电梯供货商20余万元贿赂一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7人均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宣告不同期限的缓刑。
孙伟敏是其中之一,他原是安徽电梯厂工程师,后被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聘为评估专家。2009年6月,孙伟敏被抽选为瑶海区“碧水雅居”电梯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评标前,他接到市招投标中心前任专家谭某(另案处理)打来的电话,让其在为投标单位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评标时“关照”一下,该公司定会事后表示“感谢”。孙伟敏答应帮忙,并在随后的评标中为康力公司打了较高分,最终康力公司中标。2009年7月,为表感谢,该公司经理夏某请孙伟敏吃饭,并当场奉上1万元现金。之后,孙伟敏在“滨湖和园”、“滨湖家园”两个小区的电梯采购项目中如法炮制,康力公司一路中标,这两次,孙伟敏收受人民币共计4万元。
另外几名评审专家的受贿路径均十分相似,都是以“打高分”帮助投标公司中标的方法,在给对方谋取利益的同时,也让自己牟利。在这些涉贿专家中,孙伟敏受贿5万元,其他人最少的为1万元,最多的则是6万元,7人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20.8万元。除此之外还有三星手机一部和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
 
【解析】
 
孙伟敏等7名专家为谋取私利,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收取投标公司贿赂,利用评标权力为请托公司打高分,促成其中标,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这7名专家的行为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第一,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依据《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一条之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因此如果他们是共产党员或领导干部,应该受到纪律处分。
第二,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明确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
在2010年5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于立案追诉标准的解释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上海市高院等司法机关发布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沪检法[2008]143号)中规定,上海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了一点蝇头小利,7名专家毁了自己的一生清誉,并将自己送上被告席,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该案警示广大专家学者,作为专业领域或所在区域内的知名学者,评标专家应该本着谨守法制、秉持公正、服务社会的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按规定领取招投标中心给予的报酬,切不可为一己私利或因碍于朋友情面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最终使自己触犯党纪政纪国法,严重败坏了个人名声和单位声誉。
该案也启示我们,要避免违纪违规行为,一是要提高自身修养,树立健康的学术道德观和利益观,用诚实劳动获得合法利益,不为人情和金钱出卖学术道德和清誉;二是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免在赚取合法所得或为人帮忙办事时因无知而违纪违规,甚至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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