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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书面讲座之八——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等市场经济活动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3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
刘祝仁,男,1949年12月出生,原系淮南市原市政府副秘书长,淮南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经检察机关查明,1997年12月到200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祝仁在担任淮南市田家庵区副区长、区委常委、区委副书记、淮南市市政府副秘书长、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分管城建、拆迁、城市投资建设的职务便利以及其职务形成的影响,为他人在城市建设招投标、旧城改造、拆迁等项目上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赵某等八人所送财物。
2004年下半年,刘祝仁应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志和请托,为公司不参加“摇号”直接入围参加前锋新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提供帮助,后该公司中标。2005年3月,赵志和送给刘祝仁现金10万元。
2007年上半年,刘祝仁应蒋耀泉的请托,推荐蒋耀泉所挂靠的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含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参加“摇号”直接入围参加淮南消防控制中心工程的招投标。为了感谢帮助及希望继续得到帮助,蒋耀泉到刘祝仁办公室送给6000美元。
此外,刘祝仁还在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工程招投标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帮助开发商不参加“摇号”也能直接入围投标,收受安徽金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怀建、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姚多胜等人贿赂。
2009年12月31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祝仁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插手和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30.5万元、6000美元,已构成受贿罪。因其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解析】
中共中央2010年1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第七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作为分管城建、拆迁、城市投资建设的高级别领导,刘祝仁不仅不带头遵纪守法,还以手中权力多次干涉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致使多家行贿单位违规获得项目,严重侵犯了工程建设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廉洁性,给国家造成了较大损失,给市政工程留下了诸多隐患。刘祝仁的这种权钱交易行为已满足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违反了《廉政准则》规定,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受贿罪。
此案表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多、涉及资金量大,糖衣炮弹也多。如果领导干部不能始终保持警惕性,很容易被拖下水,犯这样那样的错误,直至触犯刑律。
1949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说:“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少数领导握有权柄之后,产生了骄躁情绪,价值观发生了改变,丧失了警惕性,在拜金主义、实用主义的影响下,耐不住寂寞、经不住诱惑或者抵不住软磨硬泡,从收受礼品、好处费、“咨询费”开始,一步步走入犯罪的深渊。
本案中刘祝仁犯罪行为的产生既有外界因素也有内在根源,但主要原因还是他本人的工作和奋斗的动机发生了严重扭曲,对金钱的欲望代替了以往的事业心,逐渐丧失了廉洁从政的意识,以致不惜以身试法。刘祝仁的教训是深刻的,也是值得反思和借鉴的,领导干部在管理大型工程项目时,一定要管住自己的手,切莫因为贪财而遗憾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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