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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书面讲座之九——创收发福利也要合理合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3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
李卫庆,男,1965年8月出生。2001年初,李卫庆通过竞争上岗出任广西自治区基建局局长。2005年4月,因业绩突出、群众反映良好,李卫庆又当选为防城港市副市长(副厅级)。
作为竞考上来的领导,李卫庆深知民意的重要。基建局是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有的奖金、福利都要靠创收,为提高民意支持度,李卫庆将工作重点落在了创收上。为抓创收,全局职工还集资成立了两家“三产”公司——通祥工贸公司、安泰建设公司。
2001年,在李卫庆的支持下,分管局里创收工作的副局长沈小辉同某公司老总袁某成协议,基建局下属的“三产”公司帮助其推销冲击压实机械装备,袁某按10%给予“三产”公司回扣,数额达185万元。拿到钱后不久,局领导班子研究后,将这笔钱作为福利发给了全局职工。为躲避财务审查,让回扣“吃”得顺理成章,双方在2003年以“技术咨询费”为名签署技术咨询合同。
2003年初,李卫庆打电话居中协调某科研所拿到了南坛高速公路通讯管道工程分包权。事后,安泰公司以技术咨询费的名义向科研所收取了165万元回扣。此后,通过与 “三产”公司进行类似的“合作”,诸多公司和科研所揽到了不少工程。到案发时,基建局“创收”总额已达到500多万元。
由于业绩突出、群众反映良好,李卫庆引起了组织部门的关注;在组织部门考核时,他也受到全局职工的一致好评,李卫庆再次得到了重用。2005年4月,他当选为防城港市副市长。
2005年7月,审计机关对水南公路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了疑点。接着,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将袁某抓获归案。2006年6月22日,已任防城港市副市长的李卫庆被刑事拘留。
广西来宾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基建局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以其受托管理公路建设及作为项目业主的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发包分包工程为承包商谋取利益,再利用社团组织的技协服务部和职工集资成立的公司的名义,以没有实质内容的“项目合作”和“技术服务”等手段,非法收受承包商财物,构成单位受贿罪,受贿数额为508.6万元,李卫庆等人作为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单位受贿罪。
同时认定,基建局违反国家规定,以技协分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名,套取国家建设资金29笔(即78份技术咨询合同中的29份)共计158万元集体私分,其主管人员李卫庆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还认定,李卫庆个人受贿1000美元。
2009年5月初,来宾市中级法院以基建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以李卫庆犯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
此案除李卫庆外,尚有多名局领导被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广西纪检监察机关也对相关涉案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基建局及其干部职工的违法所得已全部收缴上交国库。
【解析】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李卫庆及其领导下的广西基建局利用公权力将职务行为变成了商业交易,打着收取技术咨询费的幌子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巨额贿赂并套取国有资产以发放福利。虽然涉案领导主要是为单位职工谋取利益,个人所得较少,但广西基建局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给基建工程留下了诸多隐患,对公共建设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害,严重违反了《廉政准则》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规定,其行为的性质属于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单位受贿罪。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该案的主要责任人,李卫庆应担负主要刑事责任。
本案教训非常深刻,一个有能力有抱负的青年副市长被“职工福利”这样的小事情绊倒,是很令人惋惜的。为团结群众、留住人才或发展公共事业,提高本单位职工福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创收活动是无可厚非的,但提高本单位职工福利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创收。千万不要麻痹大意,误以为为群众或单位谋利益就一定不算违法乱纪。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领导班子的变质腐化。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业务出身的领导一定要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党纪和国法对同类问题的不同规定,尤其是有些细节性规定;分清哪些是创收,哪些是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明了什么可以创收,什么不可以创收。切莫等到触犯刑律身陷囹圄时,满腔热血化为悲哀与失落,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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