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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书面讲座之十——领导干部贪赃渎职将受党纪国法严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3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
2009年4月17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樟树乡青山璧煤矿地面综合楼发生重大火药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5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5亿元。
事发的青山壁煤矿为违法开采的黑矿。为逃避关停,这个矿井一直打着樟树乡合法煤矿——大岭煤矿“技改风井”的名义面世。矿主邓冠雄通过关系先后找到郴州市煤炭局原局长曾宪明、原调研员何报生、原总工程师唐东红、煤管科原科长俞建文等人,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文件的方式为该矿技改立项审批、初步设计资料审查提供便利,使事故矿井违法获得技改批复,披上合法的外衣,上述4人也分别得到数万元的贿赂。由于技改不合格,该矿一直存在大量事故隐患,且违法购买大量炸药,包括后来自燃引发大爆炸的劣质土制硝铵炸药。
市煤炭局原执法大队长胡道胜和樟树乡原党委书记李林荣、原纪委书记王书群和分管安全生产及企业的副乡长戴兴荣等人在分别收受事故矿所送数万元贿赂后,对事故矿非法生产监管整治不力,放纵事故矿以技改井名义长期非法生产,导致了此次重大事故发生。
此案涉及县乡两级政府、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民爆物品供应单位等50多人,其中因渎职或受贿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7人,查处违纪违法金额1600余万元。
【解析】
渎职概念:指专业服务者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警示我们,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曾宪明等人作为行业监管和地方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却拿人民群众的生命当儿戏,见利忘义,贪赃枉法,为不法企业一路大开“绿灯”,直至酿成大祸。他们的行为是严重的渎职行为,严重触犯了党纪和国法的规定,理应受到严惩。
本案也警示我们,我们工作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发生这样那样的事故,往往与一些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负责任直接相关。如果相关干部能够负起责任,这些重大玩忽职守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大多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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