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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题:离休干部政策(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0-25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11.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8年2月《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规定:
按劳人老函〔1987〕5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12.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依法被法院判处管制的,属于刑事处分。因此,根据1988年12月《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中关于“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的规定,建国初期及以后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13.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饻”(xi)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4年10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1949年1至9月享受“饻”待遇的干部能否离休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4〕18号)规定:“饻”确属工资制的一种支付形式,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饻”待遇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1949年1月至9月期间,既享受过“饻”待遇也享受过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可按供给制待遇对待,准予办理离休。
 
    14.怎样理解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982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作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5.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工龄计算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工龄是指国家干部职工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年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表示的是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而工龄则是职工以年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的累计总和。由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仅表示一个起点时间,间断革命工作的,只能依据有关政策,或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或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时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而不能将间断的时间扣除后,采取“两头相加”的办法,来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而处理工龄问题,则可以按照有关政策,采取“去掉中间,两头相加”的办法合并计算。
 
    16.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程序主要有那些?
    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进行,其基本审批程序如下:
    (1)要求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干部应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阐明更改理由,提供有关线索。
    (2)要求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干部所在单位接到申请后,应深入调查,认真审理,并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提出审理意见。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
    (3)根据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对基层单位的审理意见,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审议,并报党委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或审批。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确定和更改过来,并给予基层党组织正式的文字批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责成基层单位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
 
    17.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根据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和1985年7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通知》(组通字〔1985〕35号),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主要有:
    (1)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或审批。
    (2)中央管理的干部(含已离休干部)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3)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4)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年7月6日以前的干部,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审批。
    (5)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干部,由地(市)委审批。
 
    18.怎样理解离休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规定: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19.对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有哪些规定?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劳人老〔1983〕18号)规定: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一些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活动,但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1)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2)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同意。
    (3)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4)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方便,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5)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
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外出参观者,经费自理,不准报销。
 
    20.对慰问离休干部有哪些规定?
    198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春节期间开展慰问老干部活动的通知》(中组发〔1980〕75号)规定:
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中对老干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在慰问活动中,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
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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