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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01 10:54:0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征求《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有关单位: 
   2002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分中心管理规定》,对规范测试机构管理、促进测试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3年以来,我国品种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原有规定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为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 
   电   话:010-59193249      010-59199394 
   电子邮件:zzjpzglc@agri.gov.cntanghao1973@126.com 
   附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附件1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的管理,保证植物新品种测试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农人函〔2000〕24号《关于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加挂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牌子的批复》和农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成立种子管理局的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测试机构是指农业部批准挂靠在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及有关单位从事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的法定机构,包括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

第三条  测试机构为公益性非盈利机构,应保持相对独立,采用统一标识。标识由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设计、发布、监督。

第四条  测试机构对出具的测试报告及审查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五条  测试机构挂靠单位法人代表应出具授权书,授权测试机构独立开展测试工作,并承诺挂靠单位的任何机构、任何人员不得干预测试机构的工作;应加强机构人员建设与日常监督,提供测试所需的基本条件、场所、设施设备等需求,保障测试机构的高效运行。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总中心的职责与任务:

(一)负责拟定测试体系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他测试机构业务工作;

(二)安排布置测试任务,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

(三)组织协调行政、司法鉴定中的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以下简称DUS)测试和DNA指纹鉴定;

(四)组织开展植物品种测试和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及测试指南的制修订,DNA鉴定方法研究、DNA指纹信息采集以及种子管理中的转基因成分检测;

(五)构建与维护植物新品种测试已知品种信息平台等;

(六)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宣传与培训,组织参加国际履约和测试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承担全国植物新品种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担第七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任务;

(九)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的职责与任务:

(一)承担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委托的品种保护、审定、登记中DUS测试与鉴定工作;

(二)承担种子等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司法机构及其他委托人委托的有关品种侵权、假冒、真实性案件的技术性鉴定;

(三)开展品种测试和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及测试指南的研制;

(四)收集、整理、保存品种测试所需的国内外植物品种、抗病虫性鉴定所需的病原和虫源等;

(五)建设维护农业植物已知品种的DUS、DNA、图像等数据库;

(六)总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挂靠单位规格为处级以上(含处级)的,应当设立独立运行的测试机构,条件允许的可以设置为二级法人。测试机构应设办公室,负责样品、仪器设备和档案管理、测试流程质量控制以及行政后勤工作。

挂靠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试人员的待遇不低于本单位从事管理岗位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条件允许的,应为测试机构出台符合其业务特点的绩效考核和职称评审等办法。

第九条  分中心等测试机构应配备专(兼)职主任、行政副主任、业务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

(一)挂靠单位规格为司局级的,主任由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行政副主任由内设机构或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挂靠单位规格为处级的,主任由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行政副主任由分管负责人担任;业务副主任应由有2年以上测试及相关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办公室主任应由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原则性强、工作细致、服务意识好的人员担任,亦可由具备档案管理经验的测试人员兼任。

(二)主任与副主任的任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挂靠单位履行任职手续,同时报总中心备案;与上述条件不符的,应报总中心批准。总中心每年年底一次性向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测试机构应配备与承担测试任务量相匹配的专职测试人员。编制内专职测试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每40个测试品种原则上配备1名专职测试人员,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2年内达到要求。情况特殊或任务不饱满的须书面上报总中心同意。

第十一条  测试机构设技术负责人1名,原则上应由业务副主任兼任。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植物分类、遗传育种、栽培、生理、种质资源等专业知识背景或工作经历,长期从事新品种测试技术工作,并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测试机构业务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测试人员不得从事植物育种和品种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  测试人员中有农学或植物学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应达到80%以上,业务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测试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测试工作。新入职测试人员至少经过2个测试周期的辅助测试工作,并经所在测试机构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测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为申请人或者其他委托人保守其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采取措施保证繁殖材料安全。未经总中心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测试样品的繁殖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测试数据未经许可不得扩散、利用。

第十五条  测试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对考核优秀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年度总结工作,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年度工作计划以正式文件报送总中心。遇到测试不能正常开展等重要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

第四章  试验场所

第十七条  测试机构应具有与测试工作相匹配的、相对集中、独立、封闭和安全的试验场所。

(一)试验地及配套设施

具有可用于DUS测试的独立试验地6公顷以上,一季耕作地区还应酌情增加,试验地四周应设隔离防护,地势开阔,无高大树木、建筑物等荫蔽,地面平整,土壤肥力均匀,根据需要建设良好的排灌系统、配备必要的农机具等。

(二)温室、网室

测试工作中需要利用温室或网室的,应具有面积不少于500 m2的温室或/和网室。

(三)实验室、工作室等

具有实验室、挂藏室、摄影室、工作间、仓库面积分别不低于200 m2 100 m2、50 m2100 m2100 m2,晒场面积不低于300 m2,具有满足种子繁殖材料中、短期保存的低温保存库、无性繁殖材料保藏窖或田间保存圃。

第十八条  环境条件要求:

(一)试验场所周围的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程度应不影响测试精度;废气、废水、废渣处理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房屋的建造、温室和实验室的采光、温湿度均应满足测试任务所要求的技术条件;

(三)应配备必要的消防、监控、服务和其他辅助设施。

第十九条  承担转基因品种DUS测试任务的,试验场所还应满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测试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测试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一)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附具有效检定合格证书或校验证明及检验规程,仪器设备上应贴有唯一性标识和检定状态标识。

(二)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购置、验收、调试、说明书、历次检定情况、使用、故障和维修记录等。

(三)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由专人管理。

(四)仪器设备应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既便于操作和管理,又有利于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对测试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建立检定档案;无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校验规程,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经校验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所有仪器设备,应执行定期检验制度。与化学分析有关的仪器设备还应通过仪器比对、方法比对、标准物质验证、加标回收等措施,保证其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农机具操作对人员资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和管理,建立使用、故障和维修记录档案。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测试机构应制定《质量管理手册》,内容包括:

(一)承担单位概况; 

(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测试机构的性质与任务;

(四)测试机构的组织机构图;

(五)试验地、温室、网室和实验室的分布平面图、面积;

(六)测试机构人员构成一览表(注明业务分工所在室、年龄、所学专业、职称、测试项目、各类人员的比例)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简历表;

(七)测试机构业务范围、主要测试植物新品种目录、测试指南及其测试能力分析表;

(八)主要测试仪器设备一览表(注明仪器设备型号、精度、厂家、购置日期、检定情况、被检参数、操作人员等);

(九)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十)主要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和调试程序;

(十一)非计量测试仪器设备校验规程目录;

(十二)测试机构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

(十三)测试人员能力验证程序;

(十四)测试机构及其行政主管单位公正性声明;

(十五)测试工作流程图;

(十六)测试工作质量控制程序:

1.图示该程序的结构,并说明各个环节的职责;

2.图示测试工作的反馈系统及改正纠偏程序;

3.标准物质的选定、使用与保管;

4.采用非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程序;

5.测试失误的防范及控制程序。

(十七)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测试机构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繁殖材料的收发、保管和处理以及信息反馈制度;

(二)植物新品种测试质量控制制度;

(三)计量器具的检定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校准制度;

(四)标准物质(含标准样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调试、使用、管理、维修和报废处理;

(六)试验物资入库、领用登记制度;

(七)原始数据记录的填写与校核制度;

(八)测试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九)技术文件、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十)测试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十一)测试报告的异议申请程序和处理制度;

(十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

(十三)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十四)试验地、挂藏室、工作室、仓库、温室、网室和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十五)测试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十六)《质量管理手册》制定、检查制度;

(十七)奖惩制度;

(十八)定期内部核查与外部评审制度;

(十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制度;

(二十)转基因品种测试任务的受理、测试、样品销毁等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承担社会委托测试任务的,测试机构应制定委托测试管理制度。涉及品种保护、审定、登记的,应当首先通过总中心将标准样品交至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保藏中心。

第七章  测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测试机构应执行统一的DUS测试流程,应严格按照测试指南和有关技术文件进行DUS测试。采用非标准方法进行测试时,应当按照测试指南制定原则,起草测试方法,该非标准方法应提前向总中心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应在测试结束后30天内上报测试报告,一式两份;并及时整理汇总品种测试数据,上传到农业植物已知品种数据库。总中心应及时接收、汇总、整理、审核各测试机构的测试结果,应在收到测试报告30天内出具DUS审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应将测试报告副本、原始数据记录、测试标准等技术文件及时整理归档,技术档案保存期为25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测试机构的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由挂靠单位负责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三十一条  测试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等项目支出,应纳入所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基建或更新改造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二条  测试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在开展农业部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及其他组织等部门下达的测试任务时,其费用由下达测试任务的单位或部门拨付,不得向申请者直接收费。其他委托测试任务,应按照相关收费规定收取。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总中心业务指导与监督,总中心负责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业务指导与监督。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品种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并在项目中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总中心通过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对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实行监督。

(一)总中心对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和重点核查。

(二)总中心6年组织专家组对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进行复查考核。

(三)总中心指派检查组对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进行飞行检查。检查组由评审员和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至少2人,时间一般1天。

第三十五条  新增的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除满足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场所、管理制度等规定外,应由总中心组织专家对其测试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才可开展新品种测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中心对被举报的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及时进行核查与处理。

第十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任务好、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成绩突出的测试机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或总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安排测试任务,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处理。

(一)管理混乱,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工作失误、泄密、弄虚作假,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本规定任免主任或副主任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印章:

(一)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法人资格依法终结或所在挂靠单位撤销,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失去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

(四)其他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  对不遵守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建议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农业部有关部门或总中心投诉

四十三  经总中心评审符合测试条件的单位申请进行DUS测试的,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四十四  本规定由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十五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分中心管理规定》(农办科〔200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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