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宿舍入住须知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宿舍入住细则
宿舍是学习、生活和人际交流的重要场所,为了营造文明、安全、卫生的宿舍环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宿舍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条 行政管理处依据院有关规定,负责院集体宿舍的管理和年度修缮;负责职工、联培生、实习生和客座专家的住宿安排及费用结算;负责统筹宿舍安全联合检查;负责统筹宿舍卫生联合检查;负责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应急疏散演练;负责依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发生在宿舍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条 综合服务中心生活服务部承担宿舍物业管理及日常维护。
第三条 各所(中心、站)负责统筹职工、学生的教育管理,具体职责有:负责统筹指导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协助宿舍安全、卫生联合检查;配合进行消防演练;依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发生在宿舍内的违纪行为,协助行政处进行处理。
第二章 宿舍住宿制度
第四条 宿舍主要面向非上海市户籍及远郊且在上海未购房的单身职工、客座专家联合培养研究生及本科实习生。
第五条 每年根据宿舍楼修缮、男女生比例、申请住宿学生数等情况,按照“集中住宿,合理分配”的原则,对住宿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床位确定后,不得私自调换、挤占、挪用、租借床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床位的,应向行政处申请。
第七条 职工离职、学生休学或转学或退学或毕业等情况,必须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时由宿舍管理员对家具进行检查,如有遗失和损坏,应照价赔偿。个人物品搬离,遗留物品逾期1个月,做无主处理。
第八条 超过半月未满半月暂时不住宿,应提前告知行政处,并到所在院区生活服务部办公室进行登记。超一月办理退宿手续。
第九条 延长住宿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行政处审核,在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安排,住宿费用按照规定收取。
第十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不准损坏和私自拆装宿舍楼内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搬动家具。未经允许,不得在宿舍楼内添加家具和设施。家具及电器设备如有损坏,应主动及时报修。
第十二条 人为损坏宿舍楼内设施、设备的必须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所在单位;损坏责任不能查明时,由使用该设施设备的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安全防范制度
第十三条 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自觉做好安全防范。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如发生失窃等情况,应及时向行政处报案并告知宿舍管理员。
第十四条 应当主动学习、并知晓楼内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的位置、使用方法。住宿在配有电梯宿舍楼的还应当主动学习、知晓电梯故障时的正确处置方式。发现异常情况或遇自然灾害、紧急事故时应当首先避险自救、互救,并尽快向行政处和宿舍管理人员寻求帮助。
第十五条 自备的接线板等应带有开关,并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具备“CCC”标识)。基于安全用电考虑,接线板不得放于床上,宿舍无人时应当关闭室内用电设备。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外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宿舍内点燃明火和燃烧物品;严禁在寝室内饲养宠物;点蚊香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把点燃的蚊香放在可燃物上或者可燃物附近。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及阳台抽烟,严禁在宿舍内乱丢烟头,严禁向宿舍楼下乱丢烟头。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卡式炉等燃具。严禁在宿舍楼内外私拉电线。学生宿舍严禁带入或使用卷发棒、电炉、电热棒、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毯等各类电加热器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具,上述物品一经发现,宿舍管理人员将代为保管,退宿时凭处置单返还。
第十九条 严禁乱拆乱动消防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宿舍楼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为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严禁在门厅、走道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堆放、存放纸箱等易燃物品,宿舍内应使用整理箱等存放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安装吊椅、铺设地毯、地垫。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私自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室人员。钥匙如有遗失,应及时与生活服务部联系,不得私自配制宿舍钥匙。如果钥匙忘在房间内,可到生活服务部办公室登记借用,并及时归还。
第四章 卫生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保持宿舍的清洁、整齐、美观,定期做好内务卫生工作。室内垃圾实行分类化,自行、及时清理并倒入回收点相应垃圾箱。
第二十四条 严禁酒类带进宿舍,不得向窗外及走廊乱抛外卖盒、果皮、纸屑、烟头、污水杂物等,不得在宿舍楼墙面、门窗上乱涂乱画,随意张贴海报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生活服务部、各单位相关分管领导不定期组织宿舍进行卫生检查。
第五章 用水用电制度
第二十六条 爱护公物,注意节约,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
第二十七条 宿舍以“室”为单位,每室一张电费卡,预付费用电。
第六章 宿舍行为规范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高声喧哗、跳舞、溜冰、敲打器皿、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毒、贩毒行为,严禁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传播色情信息等有害身心健康的不正当活动。
第三十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酗酒、打牌、搓麻将、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文明住宿,礼貌相处,与人为善,理智处理纠纷,遇到一时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向各单位分管领导或宿舍管理员求助。
第七章 宿舍违纪处罚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清退。
(一)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的;
(二)引发火情或导致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三)在宿舍楼内吸毒、贩毒行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传播色情信息的;
(四)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窃电、私自改动电表、私拉电线的;
(五)在宿舍楼内带入和使用各类燃具、违章电器,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经教育不改的;
(六)在宿舍楼内及阳台摆放烟具、抽烟、乱丢烟头,屡教不改的。
(七)私自调换、挤占、挪用、租借床位的,拒不改正的;
(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拒不改正的;
(九)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跳舞、溜冰、敲打器皿、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十)未经允许在宿舍内安装吊床、铺设地毯、地垫,拒不整改的;
(十一)在宿舍楼内或阳台堆放、存放杂物或易燃物品的,情节严重的;
(十二)在宿舍楼内进行酗酒、打牌、搓麻将、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由行政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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