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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行政管理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9-03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我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保障我院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指导方针及职责
⒈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院职工、实习生、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建设单位、出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严格执行消防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⒉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院属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工作区域、所属科研基地和租赁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⒊  院行政管理处承担各单位安全防火指导、督查、培训和消防演练等工作。
⒋  院属各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实际防火情况,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重点部位,确定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并对职工和非职工每年定期开展消防和防火安全宣传活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熟悉和掌握本岗位的“五知三会”,即知科研(生产)性质和危险性;知存在火灾隐患和整改方案;知消防安全制度和防火措施;知消防器材的位置和品种数量;知本人的消防职责和报警电话。做到会报警,会使用常见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⒌  院属各单位安全联络员,每月定期对本单位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与消防设施不足之处予以及时整改。填写防火安全月报表报行政管理处,并认真做好台帐留用备查。
⒍  院各楼宇或工作场所一旦发现火情,本单位行政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奋力组织扑救工作,同时,各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应积极主动参加火灾扑救。
二、消防安全规定
⒈  院新进人员必须在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提高防火和处理火警能力。
⒉  按规定不同的建筑、不同用途,应配备不同的消防灭火器材,各单位应按消防监督部门及院行政管理处提出的要求,配备、配齐相应的消防器材,并造册登记,管理维护好消防器材。
⒊  防火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挪用。
⒋  室内外消防栓不得埋压、圈占,通道不得堆物占用,消防器材栓门不得卡阻、消防栓须每年加油保养一次。
⒌  消防安全通道不得堆物、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自行车等,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⒍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应定期检查,处于正常状态,严禁遮挡,影响安全疏散使用。
⒎  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私装插座。
⒏  严禁用铜丝(或其它金属丝)替代保险丝。
⒐  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单位在安装或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前,须经服务中心综合服务部审核用电量,大功率设备应一插一座,防止用电过量,电线熔断,引起火灾。
⒑  实验室使用电炉、烘箱、易燃类等应做好灭火工作,操作时不得离开岗位。
⒒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热得快及电炉,严禁使用大功率灯泡烘物取暖。
⒓  单位防火重点部位动用明火,应向院行政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⒔  严禁在花木、树林、草坪,随意焚烧树枝、树叶。
⒕  严禁在办公区域、实验室、集体宿室、仓库等乱抛烟头,焚烧文件和杂物。
⒖  严禁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⒗  严禁违章使用各类电器设备。
⒘  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泵系统,应按消防设备有关规定,做好检验和保养工作(委托有资质单位)。
⒙  消防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消防设施操作培训,持证上岗。值班室内禁止吸烟,杜绝一切火种。值班室应配有手持灭火器材、消防板手、消防斧、消防头盔等消防器具。
⒚  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向院有关领导和行政管理处报告,并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不得瞒报、漏报、延报,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三、消防安全监督和隐患整改
⒈  院消防工作接受所在区域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院行政管理处监管,并负责向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院分管领导汇报全院防火工作。
⒉  院行政管理处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消防安全工作精神,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存在问题。
⒊  院行政管理处负责对全院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防火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向责任单位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四、奖励与处罚
奖励:
⒈  在消防工作中预防和制止重大事故、恶性事故发生的;
2.  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奋力抢救,有突出贡献的。
处罚:
对消防安全制度执行不力,有章不循,违章违规的,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死亡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附件:上海市农业科学院防火安全检查月报表2011 80(下)(附件).doc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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