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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补充办法

来源:行政管理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3-05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加强本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补充办法
 
为贯彻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沪委办发[2011]28号《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沪财库[2011]76号《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使用公务用车,抓紧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
公务用车属国有资产,各使用单位必须对编制内外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规范使用,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要落实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二、加强公务用车定点管理
属车辆编制证范围内的公务车辆(见附件1),加油和维修除在外省市需要就地加油、维修的,或全部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或处新购车辆保修期内以外,全部实行定点采购,纳入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
  定点加油
各单位应根据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加油供应商(见附件2),自行选择1家或多家定点加油供应商并办理加油ic卡。各单位要加强对加油ic卡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车卡对应制度,不得使用加油ic卡为非公务车辆加油,不得将加油ic卡内资金用于兑现或消费其他非加油项目。
  定点维修
各单位应根据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维修供应商(见附件3)自行选择定点维修供应商。加强维修的监督管理,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为非公务车辆支付维修费用,不得在定点维修供应商处购买与车辆维修无关的商品或服务。
三、严格操作流程
  办理程序
办理加油ic卡须填写《上海市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业务联系表》(附件4)后,由定点加油供应商发放。如已办有加油ic卡的,也应填写上表提交定点供应商,以便享受优惠及服务。
送修公务车辆时,须填写《上海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业务联系表》(附件5),据此享受优惠价及相关服务。
  费用结算
各单位可以自行与定点供应商商定费用结算周期,使用公务卡为加油ic卡充值、结算费用。并在公务卡还款日前的15个工作日向院财务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务部门向市财政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公务卡。
四、其他车辆
院内车辆编制证以外的公务车辆,各使用单位也应实行集中管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节约开支。
本办法由行政管理处、计划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⒈  车辆编制证范围内车辆名单
⒉  上海市2012、2013年度公务车辆定点加油
供应商名单
⒊  上海市2012、2013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供应商名单
⒋  上海市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业务联系表
⒌  上海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业务联系表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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