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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四技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1-0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规范我院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四技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四技服务”的内容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统称“四技服务”。
    ⒈技术开发是指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技术改造;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技术的开发;其他科技成果转化开发。
    ⒉技术转让是指将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进行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许可,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⒊技术咨询是指当事人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计价等,并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⒋技术服务是指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如产品设计;工艺服务(工艺编制、工艺技术指导,流
程的改进设计);测试分析服务;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成果推广,以及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的服务;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等。
    二、签订技术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开展“四技服务”必须签订技术合同。分别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⒈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⒉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⒊“四技服务”合同的主体为所(中心、站)等所级单位或企业实体。
    、 “四技”收入及成本的界定
    ⒈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
    ⒉ “四技”的收支,应在“四技”合同中反映。未进行“四技合同”登记的收入,不享受“四技服务”的各项政策。
    ⒊严格执行全成本核算。凡不能直接计算成本的项目,一律按毛收入的20%计扣成本。
    四、“四技服务”收入分配比例
    ⒈ “四技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后,可提取不超过40%的净收益,作为奖金分配;直接人员和间接人员所得比例(在40%范围内)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⒉ “四技服务”净收益的5%作为各单位开发管理基金。
    ⒊ 剩余部分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入账。
    ⒋ “四技”收入分配体现多劳多得原则。个人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四技服务”合同的管理程序
    ⒈ “四技服务”合同的订立条款、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变更转让终止,都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使用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统一标准格式文本,否则院科技产业处“第33合同认定登记点”不予受理该项合同。
    ⒉ “四技服务”合同一式三份,由分管科技产业工作的所(中心。站)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在院科技产业处“第33合同认定登记点”办理认定登记手续。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由技术合同登记点发给登记凭证。
    ⒊ 根据登记凭证,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提取津贴和奖励费用以及办理申请科技信贷。
    ⒋横向科研经费不作为“四技服务”收入。
    六、附则
     ⒈ 本管理办法若与上级新的文件精神有不符之处,将结合本院实际,对本办法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⒉ 本办法由院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 海 市 农 业 科 学 院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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